来信内容 |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恵市国土资(2016)88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购买商品房、集资房等分层、套房涉及划拨土地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房屋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楼面地价)核定,即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x基准地价(楼面地价)x40%。经咨询贵局答复“原惠州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印发的巜<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惠市国土资(2016)883号)已于2020年12月16日废止。因放管服改革,原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的惠城区范围内不动登记等工作已于2019年12月30日正式下放给惠城区政府,并由惠城区自然资源局承办。涉及不动产登记方面的事项,请你咨询所在辖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进一步咨询:对于惠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涉及划拨土地转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上述88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核定出让金,其适用的时间效力?具体至何时止?是不是至职能下放给惠城区政府之日(2019年12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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